案情回顾
张某系某单位职工。2016年6月18日,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过程中,在进行拓展训练时不慎摔倒受伤,诊断为:肌肉扭伤,尾椎骨折。
事后,张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向张某供职的单位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单位反馈称,认可张某的受伤经过,但认为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张某为工伤。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某参加单位组织对员工的拓展训练受伤,属于因公外出,因此应该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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