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保护,全国通用,上岗就业主要依据
并作为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
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学习对象:所有将要或已经在进行婴儿喂养、护理、教育工作的人员。
准妈妈和准爸爸;
想要精心照料孙子或外孙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早教机构中未取得《育婴师》资格证书的教学工作人员;
幼儿园的幼师;
从事母婴照料的月嫂;
想从事婴童行业的人员;
在校的幼师、护士、医士、营养等专业的学生。
育婴师申报条件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四级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人社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三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育婴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技工学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