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icp经营许可证受理机构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icp经营许可证申请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
上海icp经营许可证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和专业人员;
(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四)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icp经营许可证程序和期限
一、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向申请人者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上海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代办ICP)。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补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上海icp经营许可证(代办SP)。变更或者延续程序
(一)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