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工作面采掘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采掘。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先开启采掘让其空转就是,再进行探放水:
(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如:开切和收作部位;
(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