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下列情况下 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检查
2重要建筑物的定期检查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鉴定
4建筑物超过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
5为制订建筑群维修改造规划而进行的普查
6在下列情况下 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7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
8房屋改造前的安全检查
9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检查
10使用性鉴定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11在下列情况下 可仅进行正常使用性鉴定
12建筑物日常维护的检查
13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鉴定
14建筑物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专门鉴定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图规定的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场地危险性鉴定: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所处场地地质情况,进行危险性鉴定;
4 检查检测: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宜采用仪器量测和进行结构验算;
5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包括定性与定量鉴定;
6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7 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本导则附录的规定。
,提供各类危房排查、办理房产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租赁前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校园房屋安全抗震证明、企业房屋安全证明、危房(拆迁、重建)证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房屋建筑使用功能改变等房屋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技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