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使用在先,注册在后
有些企业或个人因为急需使用商标,于是,就进行“使用在先,注册在后”的方法。由于我国在认定商标权属问题上,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即商标的专用权归属于依法首先申请注册并获准的商标申请人。因此,采用商标“使用在先,注册在后”就会埋下了隐患,即:虽然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但一旦出现商标纠纷问题,法律将保护“注册在先”一方的合法权益。
2、公司使用的商标由法人注册
有些公司企业使用的商标是由法人注册的,即商标是由法人代表申请注册,但却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由公司无偿使用。
这种情况很容易陷入这样的误区:如果该公司是由多个股东出资成立并运营,一旦法人代表撤资“单飞”并禁止公司使用原商标,或者是法人代表要求公司每年支付高额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公司将会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建议目前存在上述问题的公司企业赶紧将商标转让到企业名下,免除后患。
3、商标的超范围使用
商标的超范围使用,也是商标使用过程中极易发生的问题。超范围使用的商标隐患是:一、商标使用不受保护;二、商标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侵权情况,一旦发生侵权,所要承担的责任那就可大可小了。
因此,商标使用应该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或服务分类使用,超范围使用的部分必须重新注册,没有注册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4、擅自改变商标的注册信息
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字体、图案、注册人名义、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后,商标申请人应该去商标局做商标变更。
有些商标申请人认为:“商标是我的,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然而,这恰恰是我们在商标使用中存在的误区之一。因为,商标注册信息改变后不去商标局做商标变更,商标有可能会被商标局撤销。
5、商标使用许可后不去商标局备案
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存在着一条“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
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简单的理解就是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许可人再次将商标许可给第三人使用,第三人对商标已授权给他人使用的情况并不知情,则原许可使用合同不能约束其使用该商标。
因此,如果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时,就必须去商标局进行备案,否则,今后一旦出现于商标许可有关的纠纷时,法律会站在无过错方,支持无过错一方的诉求。
6、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万事大吉了
按照《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一些企业可能疏于管理,以为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万事大吉了,却未想到注册商标到期后因未做续展而被商标局撤销。这也是商标使用中存在的误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