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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保护措施的相关要求
4.1.1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措施应根据钢结构的结构类型、设计耐火极限和使用环境等因素,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 防火保护施工时,不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粉尘或气体;
2 钢构件受火后发生允许变形时,防火保护不发生结构性破坏与失效;
3 施工方便且不影响前续已完工的施工及后续施工;
4 具有良好的耐久、耐候性能。
4.1.2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或其中几种的复(组)合:
1 喷涂(抹涂)防火涂料;
2 包覆防火板;
3 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
4 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
4.1.3 钢结构采用喷涂防火涂料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隐蔽构件,宜选用非膨胀型防火涂料;
2 设计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构件,不宜选用膨胀型防火涂料;
3 室外、半室外钢结构采用膨胀型防火涂料时,应选用符合环境对其性能要求的产品;
4 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5 防火涂料与防腐涂料应相容、匹配。
4.1.4 钢结构采用包覆防火板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板应为不燃材料,且受火时不应出现炸裂和穿透裂缝等现象;
2 防火板的包覆应根据构件形状和所处部位进行构造设计,并应采取确保安装牢固稳定的措施;
3 固定防火板的龙骨及黏结剂应为不燃材料。龙骨应便于与构件及防火板连接,黏结剂在高温下应能保持一定的强度,并应能保证防火板的包敷完整。
4.1.5 钢结构采用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用于易受潮或受水的钢结构;
2 在自重作用下,毡状材料不应发生压缩不均的现象。
4.1.6 钢结构采用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外包混凝土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2 当采用外包金属网抹砂浆时,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金属丝网的网格不宜大于20mm,丝径不宜小于0.6mm;砂浆厚度不宜小于25mm;
3 当采用砌筑砌体时,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