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时限
1.首次申请、延期申请、重新申请: 20个工作日
(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变更申请:10个工作日
四、受理类别
(一)首次申请
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企业;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发证机关注销的。
(二)延期申请
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延期手续时,如经营企业有变更事项,应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第二十九条,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变更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1.企业名称;
3.主要负责人;
4.门牌号;
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6.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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