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根据环境温度的变化,对电池充电电压进行补偿调节。
快速吸收充电电压温度补偿:25℃时,14.6V,电压温度补偿为-30mv/℃;
浮充充电电压温度补偿: 25℃时,13.62V,电压温度补偿为-18mv/℃。
电池使用后应立即对其充电。已高层度放电的电池的搁置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否则电池板容易盐化,造成不可逆的损坏。
电池静态时的容量,可根据电池开路电压来确定(见下图)
测量开路电压时,电池应脱离充电器和负载,并且已被静置(充、放电后)6-8小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