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审批程序
一、总体程序介绍
一)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
错晟源向您说明一下三个部门的情况,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 )、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 )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
批
2、商务部,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历的流程环节如下所示
1、中国企业投资者需获得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如果项目涉及能源开发或使用大量外汇,则需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2、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中国企业投资者还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核准,取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对于某些国家或行业的投资,还需获得商务部的核准。
3、中国企业投资者需到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以将外汇汇出中国。
4、对于境外并购类项目,投资者需根据规定履行向商务部及外管局前期报告的义务。
5、如果一切顺利,整个审批流程可能要花费数月的时间。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核准----发改委进行核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项目应经国家发改委或其地方机构核准。在取得发改委核准之前,中国投资者不得签署任何具有终法律效力的文件。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并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地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注: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项目信息报告
中国投资者在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时,对于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3、报批文件
(1)项目申请报告: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4、审批时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五)在计划建设或收购交割期内未实施
(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商务主管部门
在取得发改委的核准后,中国投资者还应当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