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你们不会看那么多,记住一个基本原则:产品的用途、不是用来照明的灯,基本都豁免范围
下列为该标准范围内豁免产品清单,LED灯具除外,因LED灯具豁免类型已被SASO 2870覆盖。
B.1-豁免产品,有害物质要求除外
下列产品应不受该标准第4.1和4.4条规定的限制,条件是在所有形式的产品信息中,均声明本规例所指的产品不用于一般照明用途,成用于下列应用程序:
B.1.1-最终用途特殊而豁免的灯具
交通信号灯,如:
1. 信号灯
2. 跑道和飞机的航空照明, 所有的外部应用
3. 火车光源, 包括信号灯
4. 水运工具光源, 包括信号灯
5. 汽车光源、 灯具
红外线加热灯具,如
1. 红外线加热灯具-舒适供热 (室外及室内)
2. 红外线加热灯具-工业的
3. 红外线加热灯具-动物饲养
4. 红外线加热灯具-卫生保健
非接电源光源,如:
太阳能电池驱动的光源(室外照明用)
B.1.2-获豁免作非主要照明用途/用途的照明产品
用于一般照明以外的应用场合的产品,以及不提供一般照明功能的产品,如:
1. 在化学或生物过程中作为媒介的光的发射(如高分子聚合作用,光动力治疗,园艺,宠物护理,抗虫产品)
2. 图形捕捉和投影 (如相机闪光灯,复印机,录像放映机)
3. 游泳池灯具
4. 宠物护理 (水族箱,玻璃容器)
5. 抗虫灯
6. 消毒
7. 光照美黑
8. 显示光灯(大于12,000流明) ,如:
-舞台灯和摄影棚灯
-剧院灯
-电视灯
-摄影棚灯
-照相用灯具
-闪光灯或用于显影的灯具
-投影灯
-交通信号灯
用于潜在爆炸环境的灯
应急光源和应急信号灯
紧急条件下灯具用的镇流器
用于潜在爆炸环境及医疗器械的灯 装饰用集成光源
仅电池驱动的灯具
主要用途非照明的灯具。然而,若单独陈列销售,则还是在该标准范围内
每一产品的预期用途均应在产品信息中注明,为进行符合性评价而编制的技术文件文件中,应列出使该产品设计特定于所述预期用途的技术参数。
当上述提到的这些灯用于一般照明目的时,不排除在本标准之外。
B.1.3-因技术原因豁免的产品
下列产品应不受该标准第4.1和4.4条规定的限制,条件是为符合性评价目的而编制的技术文件,规定了下列哪些技术参数可作为其豁免的依据:
混合高强度放电灯有:
1. 在250-400nm范围内250-780nm总辐射的6%或以上,及
2. 在630-780nm范围内250-780nm总辐射的11%或以上,及
3. 在640-700nm范围内250-780nm总辐射的5%或以上
混合高强度放电灯有:
UVA和UVB峰值辐射 双头荧光灯有:
1. 直径小于等于7mm (T2)
2. 直径为16mm (T5) 及灯功率大于等于13W小于80W
3. 直径为38mm (T12),灯头G 13中等BiPin基,±5m颜色补偿过滤值限定。
CIE coordinates x=0.330 y=0.335 and x=0.415 y=0.377
4. 直径为38mm (T12) 且装配有外部启动开关: 直径为16mm(T5)的单头荧光灯2G11 4 pin base, Tc=3,200K with chromaticity coordinates x=0.415 y=0.377 and CCT/Tc=5,500 K with chromaticity coordinates x=0.33 y=0.335
CCT/Tc>7,000K 的高强度放电灯 特定有效UV输出>2mW/klm的高强度放电灯 灯头为E27,E40,PGZ12的高强度放电灯
不符合白色光源定义的光源
B.2-有限标签要求接受的照明产品
用于特殊项目的照片产品(非用于陈列销售)应有特殊标签(取得SASO许可后有SASO注册系统生成)印于或贴于产品独立包装上。所有加贴特殊标签的照明产品不能用户陈列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