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每项货物的《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都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分别列明:
情况一:
(1)被进口成员方列入协定附件一附录,但不满足协定附件一附录附加要求(即国内增值20%(DV20))的货物。
(2)未被进口成员方列入协定附件一附录,且完全使用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二条(二)的原产材料生产,但在出口成员方仅经过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所规定的微小加工的货物。
填入第11栏—《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根据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注明为该货物在出口成员方的生产提供高价值原产材料的成员方
情况二(其他全部情况):
(3)被进口成员方列入协定附件一附录且满足协定附件一附录附加要求(即国内增值20% (DV20))的货物;
(4)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二条(一)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5)未被进口成员方列入协定附件一附录,且符合协定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相关要求的货物;
(6)未被进口成员方列入协定附件一附录,完全使用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二条(二)的原产材料并在出口成员方的生产工序超出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所规定的微小加工的货物。
填入第11栏—《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注明出口成员方名称
注:
尽管有上述规定,协定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规定进口方可申请享受以下任一优惠待遇:
-在所有提供了原产货物生产所使用的原产材料的成员方中,进口成员方对同一原产货物适用的高关税税率(协定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一));或
-进口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同一原产货物所适用的高关税税率(协定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二))。
当《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时,根据出口商/生产商和进口商提供的信息,注明适用高关税税率的成员方名称,如适用协定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一)应在其后标注“*”,如适用协定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二)应在其后标注“**”。例如:澳大利亚*或印度尼西亚**。
RCEP原产地证怎么申请:
1、按要求填制RCEP原产地证格式;
2、填制完成并验证检查是否准确;
3、检查完毕,将填制完整的RCEP原产地证格式发给我们;
4、录入系统,出核对件确认;
5、核对件确认OK,提交海关/贸促会审核;
6、海关/贸促会审核通过;
7、扫描件发予客户验真,
8、验证无误,客户付款,证书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