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 ELV(End-of-Life Vehicle)即报废车辆指令。 ELV为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为保护环境,减 少车辆报废产生的废弃物,制定的报废车辆回收指令。有2个内容,一为2003年7月以后生产的汽车禁 用铅、镉、汞和6价铬四种有害物,第二为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回收费用成本的全部或大部分 由制造厂承担。 回收指令确定了欧盟报废汽车“再使用与再利用”和“再使用与回收利用”的两个 阶段及回收利用率目标,并明确说明了回收利用率的限值及禁止或限制使用的重金属。
相关指令:2000/53/EC 2000 年 9 月 18 日发布,2005/64/EC 2005 年 10 月 26 日发布。现行有效 的指令号为 2005/64/EC。
此指令根据经协调委员会于 2000 年 5 月 23 日审批的联合文本中第 251 条文;各会员国必须于 2002 年 4 月 21 日以前制定国内法,且欧盟会员国应确保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投入市场的车辆中(包 括材质与零件)四项重金属含量不得过 2002/525/EC 制定的浓度上限值。
中国
自2004年起,相关部门先后发布《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汽车有 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等政策文件,引导汽车生产企业提高产品的可回收性;并制定了 GB/T 《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GB/T 26988-2011《汽车部件可 回收利用性标识》、GB/T 26989-2011《汽车回收利用术语》、GB/T 30512-2014《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等一系列标准,有力推动了汽车有害物质和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工作。
2006年2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布了《汽车产品回收 利用技术政策》(简称中国ELV),明确要求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率指标纳入到汽车产品市场准入许可 管理体系,要求自2008年起,我国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要开始进行汽车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登记备案 工作,为实施阶段目标进行技术准备。2010年起,我国汽车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回收处理 其销售汽车产品及包装物品。汽车在设计生产时禁用有毒物质和破坏环境的材料,减少并最终停止使 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不利于汽车环保的材料,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 (PBBs)、多溴联苯醚(PBDEs)等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