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经济社又擅自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土地用途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只要符合土地规划用途,不能以经济社未经社员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土地用途主张租赁合同无效。
判决书节选:
关于《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的效力。柯某合作社主张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的规定,补充协议约定将土地用于建设私立学校,但该补充协议未经社员会议讨论决定,相应的补充协议无效。本院认为,《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的主合同为《土地租赁合同(一)》,《土地租赁合同(一)》已经社员全体表决通过,至于《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否违背了柯某合作社社员的意愿,应由柯某合作社社员另循途径解决,柯某合作社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有违基本诚信。同时根据柯某合作社提交的《柯某经济合作社关于是否与奈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等相关问题表决公告》《告知函》,柯某合作社召开社员大会时仅就奈某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在五年内建设不低于5000㎡的建筑物及逾期交付租金的违约情况”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进行讨论表决,而并未就《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存在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情况进行讨论表决。综上,本院对于柯某合作社抗辩《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的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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