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发生纠纷应提起什么诉讼?
张静律师解答:应提起行政诉讼。如下面这个案件,应安置房一直无法交房,被征收人起诉拆迁公司赔偿。最终法院认为拆迁公司是受政府委托与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因协议发生纠纷应提起行政诉讼,并将房屋征收部门列为共同被告,判决驳回了村民的起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签订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方式,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为村集体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应视为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签订合同,被拆迁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同时将房屋征收部门列为共同被告。被拆迁人就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安置补偿事项提起诉讼的,应当将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部门列为共同被告,以行政诉讼起诉。本案中,时某公司系村集体组织开办的公司,其根据原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启动红某村旧村改造的公告》启动旧村改造,在政府主导下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视为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签订合同,案涉协议为行政协议,现因上述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黄某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补偿事项向本院提起诉讼,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征地拆迁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租户与被拆迁人补偿款分配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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