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双方过错比例如何划分?
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买家可以要求卖家赔偿增值损失,具体赔偿方法,按双方过错比例进行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房屋及其使用土地的评估价值为273200元,减去购房款9万元,剩余部分按照卖家70%过错责任,买家30%过错责任,判决买家得剩余部分的70%。
判决书节选:
关于李买家要求严卖家赔偿房地产增值损失40万元的主张是否成立。1.关于涉案原有的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新村村一队上的房屋(地号2xxxx3,建筑面积为57.31平方米)及其使用土地的增值损失。涉案房屋的买卖双方均应知晓法律及国家法规政策对于农村房屋交易的限制性规定,故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但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出卖人在时隔多年房屋增值之后要求返还房屋,故出卖人应当负担主要过错责任,法院酌定出卖人与买受人的过错责任比例为7:3,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向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合同签订于2008年,现涉案房屋价格已有上涨,李买家因此遭受损失,严卖家应对该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广州国某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已评估涉案房屋及其使用土地的评估价值为273200元,鉴于严卖家、严XX及李买家对该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故法院予以采纳。按照上述的过错责任比例,严卖家、严XX应向李买家赔偿原有房屋及其使用土地的差价损失128240元[(273200元-90000元)×70%]。2.关于李买家主张的围墙圈起来的土地价值13万元的损失问题。鉴于该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不具备市场流通性质,而李买家亦非该集体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集体土地具有身份性,故李买家该项主张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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