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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遗产遗嘱纠纷房产继承分割律师

  • 发布时间:2022-09-24 13:43:18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公司:招志南【个体】
    手机:15918794024
    电话:020-81202248
    用户等级:铜牌会员已认证

    免费法律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家庭律师团队具有多年婚姻继承家庭财产法律事务工作经验,处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继承诉讼及非诉业务,练就了娴熟的办案技巧,培养了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和开拓进取的拼搏精神。自本婚姻继承家庭律师团队成立工作以来, 充分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际办案经验,极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方面擅长遗产继承、遗嘱继承、共有财产分割、共有房产分割、继承权、离婚、婚姻财产、财产所有权确认、抚养权等婚姻家庭法律业务。

    法律知识:
    一、民法典如何规定继承关系
    1.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权,而继承关系中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丧失继承权的具体情形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另外,该继承人仅丧失其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继承权。
    (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该继承人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依据 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因此这种情形下有过错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绝对丧失。
    (四)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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