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未出资就转让股权了,还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股东未全面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情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一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鉴于煦某公司是1302号六案的被执行人,现有证据未显示煦某公司处于实际经营状态,且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即煦某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但煦某公司未申请破产,因此,煦某公司的股东认缴而未实际缴纳的出资应加速到期。雅某合伙企业分别从夏某处受让煦某公司165万元,且现有证据未显示夏某曾实缴出资,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追加雅某合伙企业作为1302号六案的被执行人,对夏某在1302号六案的债务在16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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