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就分公司签订的参股协议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就分公司签订的参股协议,相当于是合伙协议,只能适用合伙企业法,不能适用公司法。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培训机构的老师与分公司签订了参股协议,后因亏损,老师起诉分公司,认为参股协议无效,要求退还出资款。最终法院认定参股协议名为股权协议,实为合伙协议,只能主张解除。但因合伙项目即某分公司未经清算,不清楚是赚是亏,故驳回了某老师要求退出资款的诉讼请求。需等清算后另行起诉。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参股转让协议有否实际履行,吴某与范某之间是否合伙关系。本院分析认定如下:第一,吴某以参股转让协议没有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协议及退还出资款。虽然吴某是肯某公司海珠分公司的教师,且吴某在形式上无法登记为肯某公司海珠分公司的股东,但吴某在投资后,既清楚“燕某校区”的装修工作,也清楚“燕某校区”的成立情况,吴某对于其投资款是作为出资款登记设立肯某公司海珠分公司的事实是知悉且认可的。且根据群聊天记录可知,吴某有参加2020年6月17日肯某公司海珠分公司的股东会议并发表意见,故吴某已经实际出资、参与肯某公司海珠分公司的经营决策,涉案参股转让协议已经实际履行。第二,吴某本是为了投资成立肯某公司海珠分公司并成为公司股东,但因事实和法律上均不允许(《公司法》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吴某的投资行为相当于入伙,其和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某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因肯某公司海珠分公司尚未清算,盈亏未可知,故吴某现在要求退还全部股权出资款缺乏依据,其可待肯某公司海珠分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后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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