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卖家一房二卖,买家能要求赔偿差价损失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卖家恶意明显,则法院可能会支持差价损失,但金额也可能进行相应调整。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见房价上涨,签订合同后卖给其他人。经评估房价涨了38万。一审只支持了6万差价损失,二审酌情支持了23万。
判决书节选:
关于房屋差价损失。涉案合同明确约定,解除合同,违约方须承担定金责任或按总成交价10%支付违约金,除有证据证实实际损失大于上述赔偿标准外,守约方不得再向违约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根据该约定可知,在守约方有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大于上述赔偿标准时,其有权向违约方进一步要求赔偿损失。现黎买家要求薛卖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该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之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且该损失系由薛卖家违约所造成,因此,在有证据证实存在该损失且该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标准的情况下,黎买家有权请求薛卖家进一步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涉案房屋已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涉案房屋在评估基准日即本院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之日的价值比合同约定的成交价高出385400元,故本院认定黎买家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受实际损失大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标准,黎买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薛卖家进一步主张赔偿损失。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本院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程度、薛卖家的违约程度、薛卖家订立合同时对房屋涨跌情形的预见能力、黎买家获取预期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约定的成交价等因素以及薛卖家应承担的定金责任之情况,酌定薛卖家还应向黎买家赔偿损失23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薛卖家除定金责任外支付60000元违约金予黎买家,处理不当,且有失公平,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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