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的产品;
2)相关技术人员:
3)生产的产品相应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
4)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用于产品最小包装);
6)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8)申请书:
洗洁精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检验 -发证。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可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到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二、实地核查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和《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当地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抽、封样品,送到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进行检验。
四、审定与发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审查机构对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准予生产的,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