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德区均安出租出借银行卡信用卡犯罪咨询律师帮信罪被拘留找律师
根据《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HYJY》第四条规定,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支付结算”行为。换而言之,行为人在提供信用卡后并提供刷脸验证等行为都属于支付结算的行为。因此,刷脸验证等操作,既可以理解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支付结算行为,又可以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转移行为,故而不能简单地以“有无刷脸验证、实施转账等操作行为”来区分行为定性。对于类似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我们可以参考《HYJY》第五条的规定,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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