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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否返还-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ZG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梁慧律师,在广州佛山一带专门从事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法律服务,专打离婚官司的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及财产继承纠纷案件,包括婚姻家事财富传承继承纠纷,财产公证,遗嘱公证,恋爱期间财产纠纷,同居财产纠纷,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纠纷、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特别擅长婚姻家事方面的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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