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客观、公正是资产评估的基础。它们也是相互联系的,独立是保证,客观是基础,公正是目的。
1. 独立性
坚持独立性是资产评估的核心原则。如果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及外聘专家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则可以拒绝进行评估活动、拒绝发表评估意见,或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声明。
独立性要求包含以下内容:
(1)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无论在形式上或实质上都不得依赖任何法人主体;
(2) 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独立开展评估业务,并独立地向委托方提供资产评估意见;
(3)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外聘专家从事资产评估活动不受任何行政部门控制,也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对资产评估行为和评估结论的非法干预;
(4)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法律及资产评估准则进行资产评估活动以及发表评估意见时不受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非法干预;
(5)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及外聘专家应与资产评估的委托方、被评估对象产权持有者及其他当事方无利害关系。
2. 客观性
客观性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地发表评估意见。具体要求包括:
(1) 作为资产评估活动的重要主体,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公正无私,摒除偏见,不为“偏见”、“谬误”所蒙蔽。
(2)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资产评估活动中涉及的所有事项都必须坚持科学的方法和态度,实事求是。
(3) 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地收集信息、数据;必须保证赖以形成评估结论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有效性、合法性;不得使用缺乏依、数据。
(4) 对于实物性资产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査是保证客观性的低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通过勘查确定资产的客观存在,并取得评估所必需的客观信息,勘查的程度应满足获得作出客观评估所需要的基本信息。如因各种原因,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无法通过勘査获得评估所需信息而必须通过其他第三方取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关注这些信息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并进行必要披露。
(5) 对非实物性资产,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必须根据资产的特征,通过有效的方法确定资产的客观存在,并取得评估所必需的客观信息。如因各种原因,必须通过其他第三方取得评估所需信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关注这些信息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并予以必要披露。
(6)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责任核査所获得信息的客观性,对于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也应当关注其客观性。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责任了解和判断所获得信息对于客观地确定资产价值是否充分,不得因信息缺失影响评估结论的客观性。
(7)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尽量避免专业判断过程中主观因素的不利影响,在进行评估分析、预测、判断过程中,应当使用科学的方法作为评估手段,不得以主观经验代替科学分析。
(8)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数据,遵守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通过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客观作出评估结论、发表专业意见。
(9) 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执业能力作出客观评价,对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无法胜任的业务,应当放弃承接或通过寻求有效支持手段满足胜任要求。
(10) 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机构内部或不同评估机构所持有的不同评估观点不应报有任何偏见。
(11)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描述适当,不得使用夸大或容易引起异议或歧义的文字语言。
3. 公正性
公正性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独立、客观执业,公正发表资产评估意见,不得损害委托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1)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应当故意出具对某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有利的评估意见,包括不应当因所在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用而偏袒、迁就委托人,或出具对其他当事人不利的评估报告。
(2) 外聘专家也不能因收取评估机构的费用而迁就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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