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服务评价体系认证流程
1审查申请
1.2.1申请方提出申请:申请方需填写《商品服务评价体系认证申请表》,并附上认证所需提交的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有效期内的许可证或资质证书及年检证明复印件;
组织简介(包括本单位经营范围、规模、特色、实力,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利税、技术、产量、质量、销售等方面的地位和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设施投入状况、经费保证情况等);
组织机构图(含服务组织机构图)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产品服务政策的介绍;
产品销售网点/服务网点清单;
已获认证证书和荣誉证书复印件;
服务体系文件及文件清单。
1.2.2审查认证申请:
A.认证中心审查企业是否符合认证要求,如企业不符合要求:
1)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企业;
3)在最近有重大的产品质量和服务问题。
有以上情况的,认证中心将不受理认证申请,流程结束。
B.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审查其提交材料的完善程度,和认证申请表的填写情况,对于材料不齐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材料,再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受理认证申请,认证中心和企业签订合同。
2.签订合同后,认证中心委派评审员或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始对受评审方的服务体系文件进行审查,文件评审完成后,进行现场评审。
a)初次评审:按商品服务评价体系认证流程图,走完全部过程。
b)监督评审:初次评审完成,企业取得认证证书后,每年都将进行监督评审。监督评审的时间一般是初评的1/3。
c)复评:第三年后,获得认证的企业需换发新证。复评按初评进行。可免除申请费和注册费。
3.在现场评审时,被评审方应落实后勤安排(有时不需要),提供向导和观察人员协助评审,必要时应对办公、交通、就餐作出安排。
4.评审完成,评审组打分。
评分,是严格按照《商品服务评价体系》标准进行的。也即是检查企业的服务能力是否符合标准中的条款等要求。
满分为100分。
综合评分,被评审方总分达到70分,通过评审。
被评审方总分低于70分,不通过评审。
a、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通过达标级服务认证;
b、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通过三星级服务认证;
c、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通过四星级服务认证;
d、达到95分(含95分)以上,通过五星级服务认证。
通过认证的企业,可在证书覆盖范围的产品及包装上使用星级标志,以做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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