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评估是基于资产的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能够用于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的评估。
用途是指资产价值化时对应的用途,主要从法律上是否允许、实物上是否可能以及财务上是否可行等方面考虑,具体如下:
(1)法律上是否允许,应该考虑对资产进行评估时资产使用在法律上是否受到限制,评估基准日对该投资性房地产的使用必须未被法律禁止。例如,如果政府禁止在生态保护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则该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不可以是工业或者商业用途的开发。
(2)实物上是否可能,应该考虑资产的实物特征。例如,一栋建筑物是否能够作为仓库使用。
(3)财务上是否可行,是指在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应该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使该资产产生足够的收益或者现金流量,从而补偿使用该资产形成的成本后,仍然能够满足市场参与者所要求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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