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中心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法律规范性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我国具有法定地位。在2004年7月20日颁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中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同时,一些省市地区依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房屋鉴定工作制定了一些更为具体的法规,对法制体系的完善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2、社会公益性
由于房屋安全鉴定的对象多涉及学校及公共设施用房、年代久远的老城区危旧房以及经历灾害的房屋等范围,事关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等问题。针对这种民情,各省市对于房屋安全鉴定的收费仍然采取非营利的事业型标准,具有社会公益性质。
当然,也正是因为这种公益性,使得鉴定工作避免了许多利益因素的干扰,保证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性。
3、鉴定科学性
一般来说,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勘察;
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建筑结构检测是指为评定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或鉴定既有建筑结构的性能等所实施的检测工作。
建筑结构的检测可分为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和既有建筑结构性能的检测。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
1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数量不足;
2对施工质量的抽样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
3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需要通过检测进一步分析结构的可靠性;
4发生工程事故,需要通过检测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对结构可靠性的影响。
周口市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中心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既有建筑结构现状缺陷和损伤、结构构件承载力、结构变形等涉及结构性能的项目进行检测:
1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2建筑结构抗震鉴定;
3建筑大修前的可靠性鉴定;
4建筑改变用途、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鉴定;
5建筑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要继续使用的鉴定;
6受到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建筑的鉴定;
7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工程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建筑结构的检测应为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评定或建筑结构性能的鉴定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