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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1、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无权处分的,该合同是否有效?
答:按照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做了分离,债权行为的效力不以物权行为的效力为前提,因此,无权处分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当然无效。对于合同相对方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审查买卖合意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综合判断合同相对方是否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买受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考量因素:
买房人购房动机;获悉房源的途径,与当事人的关系;买受人实地看房的经过;合同价格与房屋市场价值是否匹配;房款付款能力;房款的实际流向;房屋交付情况等等。
2、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解除权人应当如何使用?
答:(1)协商一致解除;(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3)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4)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符合解除条件的,合同自通知达到对方时解除;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3、什么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适用情势变更条款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答:(1)合同成立基础的环境发生异常变动,排除正常的商业风险如市场价格波动、消费者价值观变化等;(2)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3)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损失重大,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4)曾经向对方提出合同的变更而不成。
法律延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其损失构成主要包括:双倍定金或者违约金(注意:定金违约金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往往取价高者)、守约方已经支付的其他费、房屋的差价损失。
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防房屋执行困难或者不能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产法律业务范围(包括:房屋、商铺、写字楼、公寓等不动产):1、房产买卖纠纷;2、房产租赁纠纷;3、房产抵押纠纷4、参与房产纠纷谈判;5、起草、审查、修改房产买卖租赁合同;6、婚姻房产纠纷;7、继承房产纠纷;8、挂名买房纠纷;9、物业管理纠纷;10、房产企业、中介机构法律顾问服务;11、其他与房产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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