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开展培训,没部门能接受;不组织培训,与安全法有勃。应急系统设置“高处作业”二个对象:架设操作(操作架的搭设)和高空维修安装、拆除,此二方面应该涵盖了高处作业的基本范畴,但设置范围未明确;建设系统只设置:架子工。理由是建设系统均属于高处作业,应运用各种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降低高处坠落风险,现场“无坠落可能”,使作业人员不在2米以上高度进行作业。许多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出现,如钢结构吊装、幕墙施工、PC结构施工、房屋修缮、市政建设、城市改造、高空架设、攀登悬挑作业等风险性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施工作业,高处作业的范畴在不断延伸给我们提出了新课题,我们面临着如何跟上时代发展步伐的新挑战。现实警醒我们,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风险还没有完全消除,有的还在集中暴露,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虽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一个下降趋势,但我们已经进入一个瓶颈期、过坎期,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同时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现在正在开展全国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制定实施“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有必要对建设系统高处作业作相对的调整。
开设培训:有毒有害有限空间,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标准员,安全员,建筑焊工,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低压电工,熔化焊接与热切割,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下水道养护工,油漆工,管道工,通风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