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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一、如何认定合同的成立时间
通常情况下,当承诺生效之际,便是合同正式签订之时。
然后,若有当事人选择以合同书的方式进行合约的订立,那么从他们彼此都签名、加盖公章或留下指纹的那一刻起,这份合同便已正式生效。
当然,在这之前的某个时刻,如果双方中的一方已经全面履行了履约责任,并且另一方对此表示认同并接受,那么此时此刻,这份合同同样会被认为是已经有效建立起来了。
尽管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要求某些类型的合同必须选用书面形式加以签署,但是也存在这样的例外情况:
假如这些条款并没有得到遵守,然而,当事人依然能够确保自身主要义务的及时履行,并且被对方所接受的话,那么这部份不符合法定规范的合同其实也能被视为已经正式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订立的过程包括哪些环节
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通常由要约与承诺两个基本要素共同构成,换句话说,合同的确立历程便是这两者各自产生效力的过程。
在这个环节中,要约方会向其对应的另一方传达并发起寻求与其签订合约的明确意图;
当此种意图抵达彼处之际,若对方并未对其中所包含的实质性条款作任何更改,那么便可毫不拖延地给予对方以承诺,从而宣告这份合同正式搭建成功,而过去所表达的所有要约及承诺都将成为这份合同的详细内容。
然而,如果接受要约的一方改变了原本的协议条款,那么将形成一个全新的要约。
在此情况下,双方还需通过进一步的新要约与承诺来磋商并谈判合同的其他内容,直到 终达到双方完全满意的一致共识,从而圆满结束了整个合同的组建进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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