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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注意事项:
一、抗辩与反诉的辨析
抗辩和反诉是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两种具体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根据该规定,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进行反驳(即抗辩)或提起反诉。抗辩和反诉的辨析有助于厘清被告可采取的具体诉讼策略。
抗辩,是一种防御性的诉讼策略。当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时,被告可以通过提出与原告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来排斥或削弱原告的主张。抗辩并不属于提出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针对原告的指控进行辩解或否认。
反诉,则是一种攻击性的法律手段。反诉是指本诉的被告在本诉诉讼程序中,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一个与本诉相关的新的诉讼。这意味着,被告不仅对原告的主张进行防御,还主动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总之,抗辩主要是为了否定或部分否定原告的主张,从而避免或减少自身的法律责任,而反诉则是主动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并寻求法院的支持。
二、合同纠纷中被告的抗辩要点
合同纠纷中,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构成违约,被告可以选择如下理由进行抗辩:
1、对于原告主张赔偿损失,被告可以自身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不存在损失、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金额过大、或者损失与违约行为间没有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抗辩。
2、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被告可以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为由请求降低。
3、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被告可以不符合法定、约定的解除条件抗辩。
4、对于原告主张撤销合同,被告可以撤销权的行使超过除斥期间、不符合法定撤销条件、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等为由抗辩。
5、对于原告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被告的抗辩理由可以为:签订合同时对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具备可预见性;原告未尽减损义务,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原告没有可得利益损失;原告对违约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被告行为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6、对于原告主张构成情势变更解除或者变更合同,被告的抗辩理由可以为:双方签订合同时对原告主张的情况已经能够预见;出现的情况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后,不会显失公平;合同目的可以实现。
注意:被告一方依法行使抗辩权应结合证据进行,被告一方应自行或在律师指导下进行收集证据。
三、合同纠纷中被告的反诉策略
被告在合同纠纷中可以直接进行“合同无效”或“合同应当撤销”的抗辩,但如果被告在合同纠纷中主张解除合同,则需要提起反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诉讼案件中被告有权提起反诉。
被告可以在案件受理后至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反诉的当事人应当以本诉当事人为限,且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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