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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大朗劳动仲裁律师

  • 发布时间:2024-10-21 00:20:18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公司:招志南【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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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费法律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擅长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专注、耐心、细致的精神,致力于极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法律知识:
    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特征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案件一裁两审,也就是必须先经过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处理,双方对于劳动仲裁委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才可以起诉到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仲裁委出具的是终局裁决书,那么公司无权起诉到法院,员工不服可以起诉;
    (1)如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如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设定具有鲜明特点,通常只有两类角色参与其中,即用人单位作为一方,以及作为劳动者的另一方。

    再次,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议题主要聚焦于调和及解决关于产生、变更或终止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存在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各种纠纷。

    后,在证据规则以及当事人各自的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劳动争议案件也呈现出其独特之处,尤其在某些特定情境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起更大比例的举证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条款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审理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还有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所以建议用人单位被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的,用人单位可以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向仲裁机构答辩,并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侵权。
    目前实践中,企业在劳动仲裁案件败诉率高,单位对仲裁案件不重视也是一个根本原因。很多用人单位企业遇到劳动仲裁案件,认为劳动者是无理取闹或者认定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仲裁请求,不重视甚至不去开庭应诉,但往往得到的判决结果肯定是不理想的。

    如果您有如下劳动纠纷都可以来电咨询:

    1、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2、单位不缴少缴社保等引发的劳动争议;

    3、变更、续签、履行劳动合同纠纷等引发的经济补偿金争议;

    4、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辞退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双倍)、代通知金纠纷;

    5、因劳动报酬、加班费、工资、节假日补偿等引发的劳动争议;

    6、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7、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纠纷、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纠纷;

    8、竞业禁止纠纷、违约金纠纷、服务期纠纷、补偿金纠纷;

    9、工伤职业病纠纷;

    10、其他劳动仲裁诉讼案件律师法律服务;

    11、为公司企业制定建立劳动人事相关制度。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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