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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东城劳动争议律师

  • 发布时间:2024-10-26 00:45:44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公司:招志南【个体】
    手机:15918794024
    电话:020-81202248
    用户等级:铜牌会员已认证

    免费法律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随着中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劳资关系成为社会重要法律关系。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全面和准确理解中国劳动法律法规,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的劳动纠纷律师服务,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公司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建立规范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人力资源法律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各种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39条第2款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关于用人单位在实际运用该39条第2款时,总是出现偏差,导致自己在仲裁或诉讼中陷入哑巴吃黄连的境地。
    操作提示:
    1.解雇员工必须有正确的步骤,不能因为员工偶然的犯错就解雇员工。如发现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要保存好证据。因为用人单位对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做好其员工违规的事实调查、固定证据的工作。
    2.要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3.要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未设立工会,如何实施“通知工会程序”?相关法律并未给出 。
    4.实施解除行为是要向员工出具书面文书,告知解除决定和理由,并让其签字确认收到。如果员工拒绝签收,企业可以邮寄送达,并保留邮寄凭证。
    5.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几种常见情况: 
    1、劳动合同订立条款不完善,存在明显缺陷,导致企业权利无法得到保护; 
    2、 规章制度制订后,无法证明已向员工告知(如制度未经员工签收,公布因时间长而取消张贴,但又无法证明其已尽告知义务,或者是新来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在企业已颁行生效的规章制度上签字等情况,劳动者可以辩称其未知规章制度的内容),很可能面临不利的诉讼境地。 
    3、 规章制度的内容存有致命缺陷: 
    (1) 对违纪的处罚如警告、记过、开除等规定不明确,违纪行为和处罚之间没有对应关系,太过笼统,难以操作; 
    (2) 制度中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 规章制度太多,内容前后互相矛盾,效力也不明确,可能对企业来讲,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可能依据不利于企业的规章制度作出裁决和判决,从而使企业面临不利的诉讼境地。

    我们的服务内容-专业劳动纠纷法律服务: 1、工资报酬争议、休假权利、加班工资计算、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2、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纠纷 3、辞职解约争议、变更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合同续签纠纷、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经济补偿金纠纷、代通知金纠纷、经济赔偿金纠纷4、工伤、职业病、社会保险及相关福利争议 5、劳动案件调解、和解、谈判等法律服务6、竞业禁止纠纷、违约金纠纷、服务期纠纷7、常年法律顾问。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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