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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民事律师经济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4-12-15 11: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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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律知识:
    1. 质证的程序规定
    《证据规定》第六十二条对法庭调查中质证的顺序进行了规定:“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依照上述规定,质证分为两个环节,出示证据和质证:
    (1)出示证据
    即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证据展示给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应当以出示原物、原件为原则,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在出示原件确有困难且法院允许、以及原件已不存在且有证据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出示复制品。
    关于证人证言的出示,一般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的出庭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鉴定人才应当出庭作证。
    (2)质证
    在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有异议的则进行进一步的具体质证。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质证允许对方当事人予以回应,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复杂案件的关键证据,往往会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多轮的质疑和反驳,直至法官自身认为对于该证据形成了正确的自由心证为止。质证既可以一证一质,也可以分组将多个证据综合起来一并质证。
    2. 质证的内容
    质证的内容一般为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性进行质证,其实质在于质疑对方以证据想要证明的具体事实主张。
    一般来说,首先要针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质证,因为二者是证据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前提,如果证据没有合法形式或者并非真实,即便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也不应该作为定案的根据。
    合法性、真实性是对证据的“证据能力”的要求,而具备“证据能力”还要考虑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即关联性。只有同时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才可以作为案件事实的组成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证据满足了三性要求,法院就会支持当事人该证据对应的事实主张,法官依然会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再确定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否能够成立。
    (1)对证据合法性的质证
    在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证时,一般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
    1)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
    2)证据是否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
    3)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2)对证据真实性的质证
    证据真实性包含形式是否真实和内容是否真实两个方面。 
    终证据的真实性与否,实际应依照内容判断,形式是否真实仅为内容是否真实的考量因素之一,是整个证据具备真实性的必要不充分条件。
    在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质证时,一般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
    1)证据是否存在原件、证据来源是否清晰可以验证;
    2)证据本身内容是否违反逻辑,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3)对证据关联性的质证
    关联性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内在的联系,关联性的大小直接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的强弱。证据关联性包括两个要素:第一,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相关性;第二,证据本身可以增加或减少待证事实的可能性。
    因此,对于关联性的质证一般从以上两个角度进行,即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质疑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关系,或者即便有关系,也很难增加或减少待证事实本身的存在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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