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应 求购 产品 公司 登陆

广州南沙区遗产遗嘱房产继承律师高胜诉率

  • 发布时间:2025-04-01 10:48:15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公司:招志南【个体】
    手机:15918794024
    电话:020-81202248
    用户等级:铜牌会员已认证

    免费法律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家庭律师团队具有多年婚姻继承家庭财产法律事务工作经验,处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继承诉讼及非诉业务,练就了娴熟的办案技巧,培养了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和开拓进取的拼搏精神。自本婚姻继承家庭律师团队成立工作以来, 充分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际办案经验,极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方面擅长遗产继承、遗嘱继承、共有财产分割、共有房产分割、继承权、离婚、婚姻财产、财产所有权确认、抚养权等婚姻家庭法律业务。

    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遗产继承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分析
    前段时间,有这么一个案例,夫妻俩买了一套房,后生了一个女儿,女儿长大后结婚了。一些年后父亲去世了,女儿不久后也去世了。女儿没有孩子,只剩下了母亲和女婿。父亲和女儿去世时,都没有留下遗嘱。

    此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父亲和母亲的这套房,现在是谁的?一定会有人说,父母的房子,父亲不在了,那肯定是母亲的。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在这个案例中,房子还有属于女婿的部分。

    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所以在父亲去世时,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两个:爱人(母亲)和女儿。又因为这套房子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夫妻俩各占房产份额的50%,父亲去世时,只有父亲的那部分才是被继承的遗产,等于母亲和女儿平均分这50%的房产份额,那么两人每人得25%的份额。母亲共有75%的份额,女儿有25%的份额。

    分到这一步,应该很好理解,再往下分,就复杂了。

    女儿的这25%房产份额,不是女儿自己的,而是女儿和女婿的共同财产。依据在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简单说,这个法律规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法定继承而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且遗嘱中明确遗产只归夫妻一方,那继承的财产就是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比如在这个案例中,父亲留有遗嘱,说我的遗产只给我女儿,那么这套房在女儿生前,就和女婿没关系了。至于女儿去世后,女婿继承女儿的遗产,那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

    回归到案例中,父亲没留遗嘱,女儿继承了25%的房产份额,这25%的份额是女儿女婿的共同财产。两人没有孩子,女儿去世时,岳母还健在,那么女儿去世时,房产份额发生了什么变化呢?

    首先母亲原有的75%不动,只对女儿女婿共有的25%重新分配。因为这25%是女儿女婿的共同财产,女婿有12.5%,女儿的遗产是12.5%,女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自己的母亲和配偶。于是母亲和女婿平均分这12.5%,两人各得6.25%,加上之前已经获得的,母亲占房产份额的81.25%,女婿占18.75%。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招志南,文章来源法律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免费法律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广州南沙区遗产遗嘱房产继承律师高胜诉率

    提醒:联系时请说明是从志趣网看到的。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

©志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