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在阴凉库、冷库中配备 智能温湿度记录仪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是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为保证药品质量,省局下发了《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开展药品质量“夏季督查”的通知》,重点强调对药品储存和运输环节的有效监控,并配备智能温湿度记录仪器。具体要求如下: 一、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仓库温度、湿度应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执行,即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二、智能温湿度记录仪器配备数量应与企业仓库面积相适应,除冷库配备一台外,药品仓库原则上每300平米配备一台;并应固定安装在仓库墙壁上与门窗、温控设备距离3米以上,并能够与企业用于质量管理的电脑连接,实现企业温度超标报警功能。 三、智能温湿度记录仪必须能够实现至少每三个小时记录一次,记录存储时间不少于两年。
医药经营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仓库,其总面积(为建筑面积,下同)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阴凉库的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冷库的容积不少于16立方米。
第十六条 企业的库房应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其中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为0~20℃,冷库温度为2~1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第十七条 库区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第十八条 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第十九条 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
第二十条 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二十二条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或饮片分装室。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统一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 各库(区)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地面色标宽为5厘米。
第二十四条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药品应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药品中的易燃等危险品种应与其它药品分库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