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应原则:
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某座建筑定性为人员密集场所,并不代表本建筑所有房间均为人员密集的场所,同样,某座建筑的局部区域为人员密集的场所,也并不一定代表本建筑为人员密集场所建筑。
原则1:定性为“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不代表所有房间(或区域)均为人员密集的场所。
即使是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同样可能存在非人员密集的房间或区域,比如酒店、医疗建筑等,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但其附属的办公室、车库等,通常不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
原则2:定性为“非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某些房间(或区域)仍可能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
通常情况下,建筑附属功能并不改变主体定性,因此,某座建筑的局部区域为人员密集的场所,并不一定代表本建筑为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比如,办公建筑中可附属自用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这类场所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但整体建筑仍属于办公建筑,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
二、示例讲解:
1、《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管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等法律法规所述的人员密集场所,通常是指“人员密集场所建筑”。
2、自动喷水、气体灭火、防排烟、火灾自动报警、应急照明疏散指标等消防设施技术标准中涉及的“人员密集场所”,通常是指“人员密集的场所”。
示例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本款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密集的场所”,对于非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如办公建筑等)中的人员密集的场所(比如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也应遵行此规定要求。
示例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何位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灯。本款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密集的场所”,要求同上。
3、其他规范标准中涉及的人员密集场所或人员密集的场所,需综合条文情况确定,比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12、5.4.13中所述的“人员密集场所”,实质是指“人员密集的场所”,等等。
三、释惑:
《建规》5.4.12、5.4.13规定“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疑问如下:
疑问1:是否表示这类设备用房不能设置在酒店、商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中?
回答:这类设备用房可以设置在酒店、商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中,只需要设备用房的贴邻房间(包括上下层贴邻)不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即可。
本规定所指的“人员密集场所”,其实质是“人员密集的场所”,由前述原则可知,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不代表所有房间均为人员密集的场所,实际应用中,只需要这类设备用房的贴邻房间(包括上下层贴邻)不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即可。
疑问2:当这类设备用房设置在非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如办公建筑等)时,是否需要考虑贴邻房间是否为人员密集的场所?
这类设备用房设置在非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时,设备用房的贴邻房间(包括上下层贴邻)不可作为人员密集的场所。
示例:对于非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如办公建筑等),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柴油发电机房等类似设备用房时,其贴邻房间(包括上下层贴邻)同样不允许为“人员密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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