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聚丙烯酸树脂Ⅳ胃溶药典标准
本品为甲基丙烯酸二甲氨基乙酯与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丁酯的共聚物。 性状 本品为淡黄色粒状或片状固体;有特臭。 本品在温乙醇中1小时内溶解,在盐酸溶液(9→1000)中1小时内略溶,在水中不溶。 相对密度 取本品10.25g,置100ml量瓶中,用异丙醇-丙(3:2)溶解并稀释至刻度,作为供试品溶液。依法测定(通则0601),相对密度为0.810~0.820。 折光率 取相对密度项下的供试品溶液,依法测定(通则0622),折光率为1.380~1.395。
干燥失重 取本品,在110°C干燥至恒重,减失重量不得过3.0%(通则0831)。 炽灼残渣 取本品1.0g,依法检查(通则0841),遗留残渣不得过0.2%。 重金属 取炽灼残渣项下遗留的残渣,依法检查(通则0821第二法),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十。 砷盐 取本品1.0g,置150ml锥形瓶中,加硫酸10ml,加热至完全炭化后,逐滴加入浓过氧化氢溶液(如发生大量泡沫,停止加热并旋转锥形瓶,防止未反应物在瓶底结块),直至溶液无色。放冷,小心加水10ml,再加热至三氧化硫气体出现,放冷,缓缓加水适量,使成28ml,依法检查(通则0822第一法),应符合规定(0.0002%)。 类别 药用辅料,包衣材料和释放阻滞剂等。 贮藏 密封,在阴凉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