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技术服务和融合创新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2.示范项目应具有行业或区域特色,具备较强的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有助于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信息消费发展经验。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见附件3)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额外项目不超过3个。
申报奖励
1.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2.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