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安全认证应当提交认证申请,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产品符合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等文件供相关部门受理,由相关部门评审后资格足够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第四条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3)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4)生产、加工及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5)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6)一年内未发生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的安全事故;(7)三年内未因食品安全事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应法规或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