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
2. 退货企业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
3. 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相关平台向海关提出退货申请。
4. 企业将已申报退货的商品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
5. 现场海关对退货商品确认运抵,并根据相关要求实施验放。完成验放后,退货商品所对应的税款不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