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钢结构厂房结构第三方鉴定机构/检测
钢结构构件危险性判断:
1.1 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等内容。
1.2当需进行钢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钢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1.3钢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应注意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1.4 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90%(Rγ0S<0.9);
2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El;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3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4受拉构件因锈蚀,截面减少大于原截面的10%;
5粱、板等构件挠度大于Lo250,或大于45mm;
6实腹梁侧弯矢高大于Lo600,且有发展迹象;
7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中规定值的1.2倍;
8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大于 40mm;
9屋架产生大于Lo250或大于40***挠度;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h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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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该对钢结构进行检测与鉴定。
对于既有钢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
(1)建(构)筑物拟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和使用要求;
(2)拟对建(构)筑物进行扩建、加层、插层、较大规模维修或其他形式结构改造;
(3)拟对建(构)筑物进行整体位移;
(4)钢结构本身出现明显的结构功能退化现象或有明显的变形;
(5)钢结构受到灾害、事故等作用影响,并产生明显损伤;
(6)对钢结构的抗力产生有根据的怀疑;
(7)出于保护要求,需要了解历史建筑的工作现状以及在目标使用期内的可靠性;
(8)对建(构)筑物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拟延长建(构)筑物使用年限;
(9)拟对建(构)筑物进行抗震加固;
(10)在既有钢结构附近进行有关活动而可能对结构产生损伤时,活动方与被影响方双方协议需要检测与鉴定;
(11)对重要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钢结构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与鉴定;
(12)其他需要了解结构可靠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