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业厂房楼板承重能力安全检测鉴定流程
厂房承重检测鉴定注意事项:
2.1当需对砼结构构件进行材质及有关耐久性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砼强度的检验宜采用取芯、*声、回弹或其他有效方法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
2砼构件的老化可通过外观状况检查,砼中性化测试和钢筋锈蚀状况等检测确定。必要时应进行劣化砼岩相及化学分析,砼表层渗透性测定等。
3从砼构件中截取的钢筋力学性能和化学成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2.2当需对钢结构构件进行钢材性能检验时,应按本标准*4.2.5条的规定执行,以同类结构构件同一规格的钢材为一批进行检验。
2.3当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砌筑质量和砌体强度检测时,除应按本标准*4.2.5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强度检测,应根据国家现行砌体工程检测技术标准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检测。
2对于砌筑质量明显较差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要求的结构构件,应增加抽样数量。
2.4围护结构的调查,除应查阅有关图纸资料外,尚应现场核实围护结构系统的布置,调查该系统中围护构件和非承重墙体及其构造连接的实际状况、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以及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老化损伤、破坏失效等情况。
2.5对工业构筑物的调查与检测,可根据构筑物的结构布置和组成参照建筑物的规定进行。
结构分析与校核
2.6结构或构件应按承载能力**状态进行校核,需要时还应按正常使用**状态进行校核。
2.7结构分析与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分析与结构或构件的校核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2结构分析与结构或构件的校核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3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应按本标准*4.1.3条的规定取值。
4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确定。根据不同期间内具有相同的原则,可对风荷载、雪荷载的荷载分项系统按目标使用年限予以适当折减。
5当结构构件受到不可忽略的温度、地基变形等作用时,应考虑它们产生的附加作用效应。
6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和已获得的检测数据按下列原则取值:
1)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按原设计标准值取值;
天津市工业厂房楼板承重能力安全检测鉴定
2)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与原设计不符或材料性能已显着退化时,应根据实测数据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取值。
7当砼结构表面温度长期**60℃,钢结构表面温度长期**150℃时,应按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规范计入由温度产生的附加内力。
8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取实测值,并结合结构实际的变形、施工偏差以及裂缝、缺陷、损伤、腐蚀等影响确定。
2.8当需要通过结构构件载荷试验检验其承载性能和使用性能时,应按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混凝土结构鉴定的相关要求:
*4.3.1条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的鉴定评级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裂缝、变形四个子项。
*4.3.2条当需要进行材质检测时,其检验原则除应按本标准*4.1.6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混凝土强度的检测宜采用取芯、*声、回弹或其它有效方法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混凝土材料的老化可通过外观检查、碳化测定和钢筋锈蚀等测定确定。必要时应取样分析;
三、从混凝土结构中截取钢筋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其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四、当钢筋表面有明显的锈皮和坑蚀时,应考虑钢筋截面积的折损、应力集中和对粘着力的影响。对存在杂散电流等电化学腐蚀的厂房,应考虑柱根、基础等处钢筋容易锈烂部位的蚀损;
五、遭受火灾或热作用的混凝土结构或构件,当裸露钢筋表面已失去混凝土砂浆粘结痕迹时,其性能宜由现场取样试验确定。
*4.3.3条混凝土结构和构件应进行承载能力验算。其承载能力子项应按表4.3.3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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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板承重检测的要点:
1、支撑系统长细比项目的评定等级,应根据单个支撑杆件长细比子项各个等级的百分比,按下列规定确定:
A级 含b级不大于30%,且不含c级、d级;
B级 含c级不大于30%,且不含d级;
C级 含d级小于10%;
D级含d级大于或等于10%。
2、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组合项目的评定等级,应按结构布置和支撑布置、支撑系统长细比项目中较低等级确定。
3、混凝土、钢及砌体结构或构件的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结构或构件的验算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一般情况下,应进行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连接的验算,必要时还应进行疲劳、裂缝、变形、倾复、滑移等的验算。
对国家现行规范没有明确规定验算方法或验算后难以判定等级的结构或构件,可结合实践经验和结构实际工作情况,采用理论和经验相结合(包括必要时进行试验)的方法,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二、结构或构件验算的计算图形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三、结构上的作用及作用效应分项系数及组合系数应分别按本标准*3.0.2条和*3.0.3条确定,并应考虑由于变形、温度等因素造成的附加内力;
四、当材料种类和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时,材料强度应按原设计值取用。
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与原设计不符或材料已变质时,材料强度应采用实测试验数据。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有关规定确定。
取样时不得损害结构的正常工作;
五、当混凝土结构表面温度长期大于60℃,钢结构表面温度长期大于150℃时,应考虑温度对材质的影响;
六、验算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考虑构件截面的损伤、腐蚀、锈蚀、偏差、断面削弱以及结构或构件过度变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