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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可以当作有效的证据

  • 发布时间:2023-12-09 09: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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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音证据真实性审查的实务分析

    录音证据由于其直观性强、承载信息量大、便于收集等特点,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诉讼庭审中。录音证据的审查主要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审查,其中真实性审查往往是重点和难点所在。本文立足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案例,对实践中录音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要点进行分析。

    一、概述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该条规定了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原则。

    《蕞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下称《证据规定》)第87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据规定》第88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因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需在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基础上,通过审核全部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核认定。[1]对单一证据的审查主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属性。对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查,涉及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这种关联程度根据证据种类的不同存在差异,以及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即需要审查各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录音证据的审查也是如此,需要在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单独审查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对其证明力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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