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终产品,确定是否排放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这些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对于主要排放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主要监测指标: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b)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c)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根据点位设置的主要目的确定。监测频次a)确定监测频次的基本原则排污单位应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点位不同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1)不应低于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2)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3)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4)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5)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6)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7)监测成本应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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